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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不可混为一谈

郑忠民

    

    2008101日《人民摄影》报第三版《版权与使用权不可混为一谈》一文,认为某地教育系统摄影比赛“20元买断作品版权”中的“版权”是指摄影作品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上17项权利中,第5项至第17项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而第1项至第4项人身权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的。

    著作权转让俗称著作权“卖断”或“卖绝”,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著作权转让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受让人可以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著作权转让可以是分地域的、有期限的。

    不管某地教育系统的主办方是否将版权与使用权的概念混淆了,摄影人都可以将“20元买断作品的版权”理解为主办方要求应征的摄影人转让其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只要摄影人投稿参赛并获奖,就与主办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将第5项至第17项财产权转让给了主办方。该文章说:“任何一项摄影比赛或展览的主办方,是不能将摄影人的作品版权即著作权归为己有的”。虽然以往并没有出现过因参赛获奖而丧失作品版权的事,但在此赛事中发生版权转让纠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届时摄影人往往会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该文章又说:主办方“只有在经过摄影人的许可或同意后,方可拥有作品的使用权,且一般只能用于与比赛相关的展览和宣传等非商业性用途。也就是说,摄影比赛征集的作品在经过摄影人的同意后,只能拥有其使用权”。实际上,主办方拥有摄影作品的使用权是以摄影人的参赛并获奖为前提条件的,并不需要摄影人的特别许可。

    经验的积累、知识的更新、器材的投入、时间的付出、体力的消耗、脑力的劳动,摄影的成本其实很大很大,不象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只是按按快门那么简单。对获奖的优秀作品以20元买断版权,远远无法抵消摄影人拍摄该作品所付出的基本成本,说“这是对摄影者劳动成果的极度蔑视”恐怕也不为过!

2008/10/09作,发表于2008/10/15《人民摄影》报第5版)       

    附录

版权与使用权不可混为一谈

2008/10/01《人民摄影》报第三版

肖  霞

    近日,某地教育系统举办的一场摄影比赛遭到了当地众多摄影爱好者的职责,影友也纷纷来电来信向我们反映了这件事,指责主办方“太离谱”。

    这项赛事引起影友们强烈不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大赛奖金太低,三等奖奖金只有20元。二是作品的版权还要归主办单位所有。大家认为这样的举动无疑是对摄影人劳动的不尊重,更是一种侮辱。

    其实这件事情的导火索还在于“版权”二字,区区20元就要买断版权确实让人很难接受。但细细琢磨,这件事或许是主办方混淆了一些概念而引发的。在以往的一些摄影比赛的征稿中,也会出现“此次活动所有获奖作品的版权归某某主办方所有”的字样。准确地说,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对于影赛的主办方,我们有必要提醒,切不可将版权与使用权混为一谈。

    什么是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我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拥有版权。

    而使用权是基于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有法定许可和约定许可的区别。与著作权转让不同,在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仍保留作品的著作权。也可这样理解,使用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

    不言而喻,摄影人对自己的作品拥有包括使用权等权利在内的著作权。

    任何一项摄影比赛或展览的主办方,是不能将摄影人的作品版权即著作权归为己有的。只有在经过摄影人的许可或同意后,方可拥有作品的使用权,且一般只能用于与比赛相关的展览和宣传等非商业性用途。也就是说,摄影比赛征集的作品在经过摄影人的同意后,只能拥有其使用权。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将举办摄影比赛作为宣传和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希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掌握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在发布征稿启事时,万不可将著作权与使用权混为一谈。否则,不仅会给摄影人造成情感上的伤害,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摄影人也要学法用法,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链接

奖金20元想买断照片版权  摄影大赛奖金太低遭非议

2008/09/24《东方今报》

首席记者  杨非

    今报洛阳讯  929日至30日,由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阳市洛龙区政府联合主办的“洛阳新区双语杯”第二届河洛跳绳节即将在洛阳举办。然而,连日来,主办方却遭到了洛阳市众多摄影爱好者的指责,主要原因是,河洛跳绳节上的摄影大赛奖金太低,三等奖金只有20元,且作品所有权还要即归主办单位所有。

低廉奖金引发网民指责

    “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作品所有权即归主办单位所有,作者不再拥有一切版权问题,主办单位还有权对作品进行加工修改。他们以为摄影人是什么?几十块钱就想拥有版权?”昨天上午,洛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席张晓理说,河洛跳绳节组委会岂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界定摄影师的劳动?

    920日,河洛跳绳节网站上出现了《第二届河洛跳绳节摄影大赛公告》。公告称,为了弘扬体育精神,实践全课程理念,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龙区政府决定于今年929日至30日在洛阳师范学院体育馆举办“洛阳新区双语杯”第二届河洛跳绳节,届时全国各地跳绳高手将云集洛阳登台献技。

    除了设置跳绳比赛奖项外,河洛跳绳节组委会特设“河洛跳绳节”摄影奖,并郑重邀请各界热爱摄影的朋友光临赛场一展摄技。大赛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若干名,颁发证书和奖金(或奖品),奖金为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作品所有权即归主办单位所有,作者不再拥有一切版权问题,主办单位有权对作品进行加工修改。

    22日晚,当这一公告被网友转发到洛阳信息港BBS洛阳城事板块后,立即引起众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的广泛关注。

    张晓理说,今年4月,洛阳成为全国首批、也是我省第一个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但不知道洛阳市的干部和市民是否真正对知识产权有了应有的认知?

    与张晓理一样,洛阳市不少摄影爱好者纷纷指责主办方“太离谱”,他们认为,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合理的回报。

主办方的解释未被摄影人接受

    面对众多网友和摄影爱好者的质疑和指责,昨天上午,主办方迅速发了一份《郑重道歉信》。

    道歉信说,“公告原稿撰写措辞欠妥当,即发在了跳绳网论坛上,大赛是针对洛阳市洛龙区中小学参加跳绳比赛的教师的,没想到经热心网友转贴后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随后,道歉信更改了参赛对象,即洛龙区中小学教师,同时也欢迎各界热爱摄影的朋友光临赛场一展摄技。虽然奖项和奖金未有改变,但主办方去掉了对作品版权的要求。

    昨天上午,主办方工作人员——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体卫站站长胡书江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表示,他们没有举办摄影大赛的经验,同时,可能是用语不当,导致摄影爱好者误解。

    对于这种解释,摄影人并不接受。“说到底还是没有把摄影人的劳动价值放在眼里,依然在公告中以几十元的奖金来界定摄影师的劳动。即使参赛对象是参加跳绳比赛的教师,也应该对他们的劳动给予足够的尊重”。

    据胡书江站长介绍,河洛跳绳节确实是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龙区政府主办的,但承办方是洛阳市教育局体卫站和洛龙区教育局,今年已是第二届,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节会。今年活动资金有6万元是来自洛龙区辖区内的四所中小学和一所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