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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用”与“一稿多投”

郑忠民

    

    2009325日《人民摄影》报刊登的《“一稿多投”不可取》一文,认为“稿件被重复刊登,不难想象这是作者一稿多投所致”,并告诫广大作者,要以对自己、对编辑、对报刊负责的态度进行投稿,拒绝一稿多投。

    无论有多么充足的理由,一稿多投对报刊的伤害都是显而易见的。重复的东西用多了,读者自然会产生反感,进而影响报刊的信誉和发行量。报刊对一稿多投如临大敌,甚至深恶痛绝,也是可以理解的。广大作者理应自律,对一稿多投说“不”。但一稿多用情况很复杂,有时并非作者一稿多投所致。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先不说稿子太多不可能一一回复,就是上哪篇不上哪篇也不是一个人就能定的。不同的出版周期和管理环节,也决定了各种报刊的用稿有快慢之分。让编者在短时间内给作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实在是勉为其难。从作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时效性较强的时事评述类文章,十五日和三十日的规定又未免太长。

    既然媒体不能及时告知作者能否刊用稿件,作者又不想让自己辛辛苦苦撰写的稿件付之东流,那么法定期满后的“一稿再投”就在所难免了。各个报刊的版面编辑有快有慢,编者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其他报刊的发稿情况,于是一稿再投之后,虽然作者并未违法,但仍然容易出现一稿多用现象。

    本人撰稿十余年,从没有故意进行一稿多投。我的做法是:一般稿件在超过法定期限的两倍(即分别为一个月和两个月)仍然杳无音信,才向其他媒体投稿,以留给编辑更多的思考时间;时效性较强的稿件或者较为重要的稿件,则及时加强与编辑的联系沟通,在确认不会刊用后才向其他媒体投稿;约稿稿件则一定不能一稿多投。虽然如此,我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本人稿件多次被刊用。特别是摄影技术稿件,其时效性都不是很强。有的稿子早用过了,原投稿的那家报刊却过了一年半载才刊登出来,我确实感到很无奈。而有的稿件是从本人的主页和博客上“转载”的,也难免会造成“撞车”。

    一稿多用固然可恶,但其背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不能简单地推断作者肯定一稿多投,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媒体来说,简单地对一稿多投者予以封杀也并非长久之计。媒体要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到一稿多投的危害性,共同抵制一稿多投。而对特殊情况下的一稿多用现象,要以宽容之心待之。

2009/03/31作,发表于2009/04/08《人民摄影》报第13)